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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达飞报导遭遇海险致55个集装箱坠海【浅谈海运货损事故如何处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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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内海运公司江苏海华嘉豪物流结合行业案例整理如下信息,供诸位参考…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战争,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内海运公司江苏海华嘉豪物流结合行业案例整理如下信息,供诸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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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4. 索赔所需的单据

(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锦程物流网提醒您:出险后请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协助处理理赔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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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一、货损事故的确定 由于海上风险的存在和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的作业之特点,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实属难免。虽然可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法律、公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货损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受损方与责任方之间往往会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中运提单规定为3天)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知。 在海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对海上承运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划清责任,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单证。 通常,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特别是在装货或卸货时,单证上的批注除确定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程度外,有时还直接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 由于海上风险多变,因而也是造成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该实航海日志、航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二、提出索赔的程序 海上货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业已生效的汉堡规则、以及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权,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免除责任。 无论是根据海牙规则还是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出书面货损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推定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书面通知,以后也可根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或检验人的检验证书,作为相反的证据提出索赔。而且,即使收货人在收货时提出了书面通知,但在提出具体索赔时,也必须出具原始凭证,证明其所收到货物不是清洁提单上所记载的在外表良好状况下接受装船的货物。因而,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地备妥各种有关单证,然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损索赔要求。 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

三、索赔单证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可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可确定最终责任方。海运中使用的主要货损索赔单证有: 1.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方一旦正式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则意味着索赔方正式提 出了索赔要求。因此,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出具作为责任举证手段的货运单证和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索赔清单,事实上可解释为索赔方并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2. 提单 提单既是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又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最终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 3. 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 4. 重理单 重理单是对货物件数或其他有疑问时,承运人要求复查而做的单证,是复查结果的证明方件。 提出索赔时使用的其他单证还有: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

四、权益转让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害,此项货物灭失或损害系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时,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也有时收货人根据提货单或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时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一份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凭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该份权益转让书的主要内容为:我们(收货人)将对该货物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你们(保险人),我们授权给你们并以我们的名义向有关政府、企业、公司或个人提出你们认为合适的赔偿要求或法律上的诉讼。有关这方面你们所需要的文件,我们可随时提供。

五、担保与扣船 如货损确由承运人的过失所,责任已明确,证据也充分,且损害金额较大。作为受损方,除做好一般正常的索赔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外,为保证索赔得以顺利了结,可在船舶离港前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分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函3种方式。 现金担保由承运人或船东保赔协会汇给索赔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以后的索赔款项可在保证金内支付。 银行担保和担保函都是书面担保形式,前者由银行出具,后者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出具。 如受损方认为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取得担保,则可采取扣船措施,即在责任方(承运人)未提供担保前,向法院或有前当局申请扣押船舶,不准船舶离港。但采取扣船措施时,必须慎重,以防因扣船措施不当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及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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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受理与审核

索赔的受理与审核系承运人的一项理赔工作,是海上货物运输全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货物运输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理赔工作。在运输质量好的情况下,索赔案件就会减少,理赔工作也会随之而减少。 一般来说国个提赔人往往是通过国外代理提出索赔,由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受理,承运人在国外的代理无权处理,除非经承运人委托或授权。

(一) 分清责任 承运人在处理索赔时,首先应分清发生货损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当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某项具体索赔时,承运人可根据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解除责任。因此,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举证和反举证。原则上,受损方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予以举证,而责任方企图免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反举证是分清货损责任的重要手段,有时在一个案件中会多次进行,直到最终确定责任。

(二) 审核 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仔细且重要的工作,在从事理赔工作时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索赔的提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期限已过,提赔人是否已要求展期;

提出索赔所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

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如: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名、品种、检验日期等;

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

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

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

装卸港的理货计数量是否准确。

(三) 承运人免责或减少责任应出具的主要单证 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意图证明自己并无过失行为,则应出具有关单证以证明对所发生的货损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除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等货运单证外,承运人还应提供: 1. 积载检验报告; 2. 舱口检验报告; 3. 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 4. 卸货事故报告。 (四) 索赔金的支付 通过举证与反举证,虽然已明确了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根据法院判决或协议支付一定的索赔金。关于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海牙规则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大多以货物的CIF价作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卸、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原因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往往在风险发生之前为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海运公司途中 集装箱损坏事故时有发生,给船公司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本文针对海运途中集装箱损坏事故的原因和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1集装箱在海运途中发生损坏的原因

(1)箱内货物积载不当在整箱货交接方式下,由托运人自行装箱,船公司对箱内货物的积载情况并不了解。在托运人超负荷装箱、对箱内货物不予绑扎或绑扎不当的情况下,箱内货物在海运途中极有可能发生倾斜或移动,导致箱体局部受力过大,造成箱体变形或损坏。集装箱装运裸装大理石、木材、卷钢和钢管等货物时,易发生此类损坏事故。

(2)集装箱存在缺陷集装箱自身缺陷常见于角柱和角件等处,需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对于已接近使用年限或保养不当的集装箱,如果不加维护继续使用,极有可能在海运途中发生损坏;此外,经过修理的 集装箱也可能再次发生损坏。

(3)第3方操作不当这类事故通常发生在码头堆场的装卸作业过程中或集装箱平移过程中。

(4)恶劣天气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可能导致集装箱落水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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